【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汽車貨物運輸規(guī)則》
第三章 運 輸 計 劃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運輸是組織運輸生產、加快物資流通,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重要方法。托運人應向承運人及時提供貨物運輸計劃;承運人也應積極與托運人聯系,加強調查研究,摸清貨物流量、流向,做好貨源組織工作。
凡有條件提送運輸計劃的,托運人應在月前10天,季前15天,年前1個月向承運人提送“汽車貨物托運計劃表”(見表式3)。
根據公路運輸管理有關規(guī)定,為保證重點貨物運輸,搞好組織協調,運輸以下貨物,原則上托運人須提送運輸計劃:
1、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港、站集散貨物及重點工程、重點廠(礦)、企業(yè)需運輸的貨物;
2、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工程和重點運輸的貨物;
3、大宗貨物和一級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以及長大笨重貨物;
4、季節(jié)性貨物和節(jié)日市場供應的主要商品。
承運人應及時將受理的運輸計劃,匯總上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有關單位參加的運輸計劃協調會議,對本轄區(qū)范圍內的托運計劃進行協調安排。
承運人之間也應按照平等互利、經濟合理的原則,相互協作配合,開展合理運輸,節(jié)約能源,提高運輸效益。
承運人對托運人提送的運輸計劃安排落實后,應在月前5天通知托運人。
第二十三條 對已落實的運輸計劃,承托雙方可根據需要簽訂運輸合同,或按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辦理運輸手續(xù)。
對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搶險、救災、戰(zhàn)備等緊急運輸任務,運輸單位要服從安排,保證完成。
對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物資、鮮活貨物、文藝演出用品、搬家貨物等,應優(yōu)先安排運輸。
第二十四條 托運人變更運輸計劃,應在運輸計劃協調前向承運人提出。
第四章 托運與承運
第一節(jié) 貨 物 托 運
第二十五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須按以下要求填寫運單(見表式1):
1.一張運單托運的貨物必須是屬同一托運人;對拼裝分卸的貨物應將每一拼裝或分卸情況在運單記事欄內注明。
2.易腐、易碎、易溢漏的液體、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以及性質相抵觸、運輸條件不同的貨物,不得用同一張運單托運。
3.一張運單托運的件貨,凡不具備同品名、同規(guī)格、同包裝的,以及搬家貨物,應提交貨物品清單(見表式4)。
4.托運集裝箱時應注明箱號和鉛封印文號碼,接運港、站的集裝箱,還要注明船名、航次或車站貨、箱位,并提交裝箱清單。
集裝箱運輸貴重、易碎、怕濕等貨物,每張運單至少一箱。
5.輕泡貨物及按體積折算重量的貨物,要準確填寫貨物的數量、體積、折算標準、折算重量及其有關數據。
6.托運人要求自理裝卸車時,經承運人確認后,在運單內注明。
7.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向收貨人代遞有關證明文件、化驗報告或單據等,須在托運人記事欄內注明名稱和份數。
8.托運人必須準確填寫運單的各項內容,字跡要清楚,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所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并須簽字蓋章;托運人或承運人改動運單時,亦須簽字蓋章證明。
第二十六條 在普通貨物中不得夾帶危險、易腐、易溢漏貨物和貴重物品、貨幣、有價證券、重要票證。
第二十七條 托運集裝箱時,托運人應按核定載重量積載,重貨裝在底部,輕貨裝在上部,使重量分布均勻。
對起訖地點相同,運輸條件相同、性質無抵觸的貨物,可拼箱托運。
貨物裝箱前,須對箱體進行檢查;貨物裝妥后,負責封箱。
第二十八條 運輸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事欄內注明商定的運輸條件和特約事項:
1.長大笨重貨物及高級精密儀器等應提供貨物規(guī)格、性質及對運輸要求的說明書;必要時承托雙方應先查看貨物和運輸現場條件,商定運輸方案后辦理運輸手續(xù)。
2.鮮活貨物應提供說明最長運輸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說明書;貨物最長運輸期限應大于汽車運輸能夠達到的最短期限。
3.危險貨物的托運按交通部部頒標準《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辦理。
第二十九條 托運貨物的包裝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專業(yè)標準;未規(guī)定統(tǒng)一包裝標準的,應符合交通部規(guī)定的貨物包裝要求;對沒有標準和要求的,應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
對不符合包裝標準和要求的貨物,應由托運人負責改善后承運。
需要備用包裝材料的貨物,托運人應提供運輸途中所需的備用包裝材料,隨貨免費運輸。
第三十條 托運人應根據貨物性質和運輸要求,按照國家規(guī)定,正確制作運輸標志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運輸標志內容包括:運單號碼、貨物品名、貨物總件數、起訖地點和發(fā)、收貨人。
零擔貨物應有明顯清晰的運輸標志,運輸標志應當用堅固的材料制作,字跡清楚,對不易書寫、拴掛運輸標志的貨物應使用油漆在貨物上書寫標志。
使用舊包裝運輸貨物,托運人應將包裝上與本批貨物無關的運輸標志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清除干凈,重新制作標志。
第三十一條 對國家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禁運、限運以及需辦理衛(wèi)生、公安或其他準運證明的貨物,托運人應隨同運單提交有關證明,并在運單記事欄內注明文件名稱、文號、份數。
第三十二條 貨物的重量由托運人確定,并準確填寫在運單內。按整車運輸時,散裝、無包裝和不成捆的貨物(有色金屬錠塊、鋼錠、鋼軌、優(yōu)質鋼材除外)只按重量托運,不計件數。貨物重量每件在10千克以上,托運人能按件點交的,均按重量和件數托運,但包裝成捆的計件貨物,不計捆內細數。
第三十三條 運輸途中需要飼養(yǎng)、照料的有生動植物,以及尖端保密產品、稀有珍貴物品和文物、軍械彈藥、有價證券、重要票證、貨幣等,托運人必須派人隨車押運。
運輸長大笨重、易腐、危險、貴重及個人搬家貨物,是否派人押運,由承托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商定。
除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貨物,一般不需要押運。托運人要求押運時,須經承運人同意。托運人應在運單內注明押運人員姓名及必要的情況,承運人應對押運人員宣傳安全注意事項,提供工作上的便利條件,協助押運人員共同做好貨物運輸的安全質量工作。
第三十四條 押運人員每車一人,托運人若需增派押運人員,在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前提下,經承運人同意可適當增加。押運人員免費乘車,押運人員須遵守運輸紀律和安全規(guī)定。
押運人員必須熟悉押運貨物的性質,在運輸過程中負責貨物的照料、管理和交接。如發(fā)現貨物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車輛駕駛員聲明,及時處理。
運輸途中押運人員發(fā)生傷亡事故,由托運人參照工傷事故、交通事故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節(jié) 貨 物 承 運
第三十五條 承運人受理運輸業(yè)務,應手續(xù)簡便,形式多樣,提倡上門、信函和電話受理業(yè)務,提高服務質量。
為明確信函和電話受理業(yè)務責任,承托雙方應商定有關責任協議,必要時運后補辦托運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承運人對托運人提交的貨物運單應逐項審核,填記承運人記載事項,加蓋承運章后,將其中一聯交托運人存查。
承運人具備承運條件的,不得拒絕托運。
第三十七條 承運人受理憑證運輸的貨物后,要在證明文件的背面注明已托運貨物的數量、運輸日期,加蓋承運章。準運證明文件可隨貨同行,以備查驗,貨物運達后,一并交收貨人或退還托運人。
第三十八條 承運港站轉運集裝箱,應核對箱號,并檢查箱體和鉛封,發(fā)現箱體損壞或鉛封脫落,須交接人簽認或重新加封后,方可起運。
承運拼箱貨物須起訖地點、運輸條件相同,貨物性質無抵觸。
貨物裝箱前,須對箱體進行檢查;貨物裝妥后,負責封箱。
第三十九條 承運人應根據先重點,后一般;先計劃內,后計劃外的原則,辦理承運,并協助托運人選擇經濟合理的運輸路線,對需在承運前查看貨物和運輸現場的應及時查看。
第四十條 承運人對運輸的貨物全過程負責,適時檢查,妥善保管,注意防潮、防火、防腐、防丟失,發(fā)現情況,及時采取措施。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必須遵守商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運輸期限由承托雙方共同商定。起訖時間分別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1.托運人負責貨物裝卸的,運輸期限從貨物裝載完畢開始至車輛到達指定卸貨地點止。
2.承運人負責貨物裝卸的,運輸期限從商定裝車時間開始至車輛到達指定卸貨地點卸載完畢止。
3.零擔貨物運輸期限從托運人把貨物交給承運人開始,至貨物運到抵達站發(fā)出到貨領取通知時止。
第四十二條 承運人可根據托運人需要和實際情況,辦理下列運輸相關的業(yè)務,并按規(guī)定核收費用:
1.車輛不能抵達裝卸地點,裝卸車距離超過規(guī)定,提供搬運作業(yè);
2.笨重貨物的移位作業(yè);
3.辦理貨物中轉業(yè)務;
4.其他與運輸有關的業(yè)務。
第三節(jié) 運 輸 變 更
第四十三條 托運人因故需變更運輸貨物的名稱、數量、起訖地點、運輸時間、收發(fā)貨人時,應向承運人提出運輸變更申請書(見表式5)或其他形式的書面申請(包括信函、電報),貨物起運后,在可能條件下,允許變更到達地點或收貨人。
承運人要求變更運輸日期、車輛種類和運行路線時,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并須協商一致。
電話申請變更,需詳細說明運單編號和變更事項,雙方復述無誤,作好電話記錄,事后補辦變更手續(xù)。
因變更運輸所發(fā)生的費用,由變更方負擔,變更后的運輸費用應及時結清。
第四十四條 貨物起運前,可辦理取消托運,起運后不辦理取消托運,因取消運輸所發(fā)生的費用,由取消方負擔。
第四十五條 貨物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道路阻塞等造成運輸阻滯,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協商處理,發(fā)生的貨物卸存、接運、轉運及保管費用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1.接運時,貨物卸存、接運費用由托運人負擔,已完成運輸里程部分運費照收,未完成里程部分運費退回。
2.回運時,已完成里程部分的運費照收,回程運費免收。
3.應托運人要求繞道行駛或改變到達地點時,全程運費照實核收。
4.貨物在受阻處存放,承運人倉庫可免費保管五天,在非承運人倉庫存放,保管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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