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發(fā)布《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條例》,,9月1日起正式實施
近日,海南省發(fā)布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介紹,,《條例》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的船籍、檢驗機構,、登記材料,、營運范圍、稅費等相關事項給予逐一說明,,旨在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現代化航運服務管理體系,以促進海運業(yè)及相關產業(yè)發(fā)展,。目前,,海南省相關部門正在抓緊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登記服務辦法》。
《條例》指出,,國際船舶是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國際船舶的船籍港為中國洋浦港。
《條例》明確,,船舶檢驗機構有兩種:一種是外國船舶檢驗機構根據國際船舶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設立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或者常駐代表機構等,;其開展國際船舶入級檢驗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另外一種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且從事國際船舶法定檢驗,、入級檢驗的船舶檢驗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其船舶檢驗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由海南海事管理機構負責,。
三種船舶可辦理國際船舶登記,。
一種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有住所的中國公民所有或者融資租賃、光船租賃的船舶,;
一種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成立的法人所有或者融資租賃,、光船租賃的船舶;
一種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組織所有或者融資租賃,、光船租賃的船舶,。
《條例》提出,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國際船舶從事省內沿海水域水路運輸業(yè)務,,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國際船舶經批準可以從事省內沿海水域水上施工作業(yè)。達到國家強制報廢船齡的國際船舶,,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并經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在證書有效期內可以繼續(xù)從事水路運輸。
《條例》對境外進口和境內建造的國際船舶,,船用備件以及在船自用的燃料,,按照有關規(guī)定免稅或者退稅。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國際船舶及其輔助性業(yè)務經營者,、船員服務機構和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其高級管理人員,、船員等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
《條例》還明確了臨時船舶登記制度。船舶登記申請材料原件難以第一時間提交給船舶登記機構或者申請材料不齊全時,,可以按照《條例》先申請辦理臨時船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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