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鐵路建設工程,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鐵路建設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鐵路建設工程。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和行業(yè)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質量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勘察、設計質量責任,加強質量管理。
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工程設計應根據勘察成果進行,勘察設計應當達到規(guī)定的內容及深度要求,設計文件應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yè)標準,屬于依法實行許可或認證的,應在設計文件中予以注明。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二條設計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應在設計文件中進行詳細說明。
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涉及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或者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進行施工圖設計,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交底,向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解釋設計意圖,說明工程實施方案、方法、技術措施及注意事項;涉及營業(yè)線施工的技術交底,應邀請鐵路運營維護單位參加。
對重點工程、特殊工程、高風險工程等應進行現(xiàn)場技術交底;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進行專項交底。
第二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及時掌握并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勘察、設計問題,對現(xiàn)場地質情況進行確認,及時完成變更設計。
第二十五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參與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并對因勘察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四章 施工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鐵路建設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超越本單位資質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鐵路建設工程,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鐵路建設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鐵路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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