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征求意見稿)》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支持消費者協會和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參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的監(jiān)督,,調解有關消費糾紛,,并就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鼓勵相關行業(yè)協會引導電子商務經營者加強自律,收集電子商務經營者就落實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的意見、建議,,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反饋,。
第三十一條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上購買商品,,因退貨而發(fā)生消費糾紛或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調解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向消費者提供其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鼓勵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建立先行賠付制度,。當出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網絡商品銷售者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拒絕賠付,以及因網絡商品銷售者撤場等情況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由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向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
進行賠償先付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可以依法或者依約定向網絡商品銷售者進行追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采用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參照本指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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