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未按約定“聽通知放貨”全額賠償網(wǎng)店損失
網(wǎng)店通過快遞公司發(fā)貨,合同上標明“聽通知放貨”,。貨主稱,,快遞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便讓人將貨提走,,導致其未收到貨款,。日前,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貨主7.2萬元損失,。
約定快遞公司“聽通知放貨”
小偉開了一家網(wǎng)店,,專門賣嬰兒用品。由于客戶全都在網(wǎng)上聯(lián)系,,出于個人信息保密的原因,,很多都是用網(wǎng)名??紤]到貨物質(zhì)量問題,,網(wǎng)上客戶一般是先驗貨,再通過銀行轉(zhuǎn)賬付貨款,,之后領取貨物,。
為確保萬無一失,小偉與某快遞公司約定,,貨送到客戶所在城市后先聯(lián)系客戶驗貨,,客戶對貨滿意后再給小偉的銀行卡中打入貨款,小偉收到貨款后再通告快遞公司放貨,。與快遞公司約定好之后,,小偉的網(wǎng)店就開張了。
事發(fā)沒收到錢貨就被提走了
2014年3月,,一個網(wǎng)名叫金瑤的人在小偉的網(wǎng)店訂購了7萬余元的嬰兒用品,,金瑤與小偉約定,小偉將貨通過快遞公司托運到浙江金瑤所在的城市后,,由快遞公司通知金瑤,,金瑤前去驗貨,如果貨物質(zhì)量沒有問題,再把貨款打入小偉指定的銀行賬戶,。小偉接到貨款后,,再通知快遞公司放貨。
為了安全起見,,小偉在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合同上標明“聽通知放貨”的字樣,。貨物很快到達浙江某城市,小偉通過qq告訴金瑤,,貨已經(jīng)到達,,讓她盡快去驗貨,如果沒有問題,,把貨款和快遞費用打入指定的銀行卡內(nèi),。
沒想到,過了兩天,,快遞公司突然打電話告訴小偉,,一名叫金澤野的人聲稱錢已經(jīng)打入小偉的銀行卡中,把貨提走了,。小偉稱自己并未收到貨款,,快遞公司把貨送錯人了,要求快遞公司賠償,。
一審快遞公司10天內(nèi)賠錢
由于雙方各執(zhí)一詞,,小偉委托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將快遞公司起訴到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以快遞公司違約為由,,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貨款7.2萬余元,。
主審法官按照快遞公司提供的收貨人金澤野的電話號碼,與遠在浙江的金澤野取得聯(lián)系,,對方稱小偉的貨確實是其提走的,,但錢并未打入小偉的賬戶。由于是電話聯(lián)系,,法官無法確認接電話的是否是金澤野本人。
一審法院認為,,小偉與快遞公司簽訂的托運單明確標明“聽通知放貨”,,快遞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聽小偉通知放貨的義務,快遞公司沒有接到小偉明確的通知同意放貨的情況下,,擅自將貨物交給他人,,造成小偉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快遞公司在判決生效10日內(nèi)賠償小偉損失7.2萬余元,。
網(wǎng)店老板:
快遞公司明知提貨人與貨運單上標明的提貨人姓名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更加審慎的履行義務,,在未得到明確指令放貨的情況下,,將貨物交付給與提單上姓名不一致的人,,屬于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快遞公司:
我們依照小偉的委托,,將貨物順利地運到浙江某市,一個叫金澤野的人前來提貨,,由于貨單上寫的收貨人叫“金瑤”,,與提貨人不一致,故與小偉打電話確認,,電話中小偉告訴快遞公司可以放貨,,這才將貨物交由金澤野提走。
終審判決
快遞公司全額賠償網(wǎng)店損失7.2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快遞公司不服,,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小偉與快遞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由于提單上明確記載“聽通知放貨”,快遞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在放貨前得到小偉的通知,,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某快遞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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