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寄遞進出境貨物物品監(jiān)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收件人明知郵遞物品發(fā)遞單填寫內(nèi)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已放行的郵遞物品屬于應當繳納稅款,,或者需要提交許可證件或者另行補充申報的,,應當在收件后10個工作日內(nèi)主動向海關補充申報,提交個人物品報關單及其他單證,。未主動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查實后可依法處罰。
第四十七條 【個人物品申報前查看】經(jīng)海關同意,,寄遞進境個人物品的收件人,,可以在申報前查看物品。
第四十八條 【個人物品標準】寄遞進出境的個人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shù)量為限,。
每次寄遞進境的個人物品的限值,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寄遞出境不屬于禁止或者限制出境的個人物品,,在自用、合理數(shù)量內(nèi)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
第四十九條 【其他貨物物品辦理海關手續(xù)】寄遞進出境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當按照海關對貨物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關手續(xù),。
寄遞進出境的其他貨物物品由收寄件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向海關申報辦理通關手續(xù),。
快遞進出境的其他貨物物品,可以在快件監(jiān)管場所向海關申報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四節(jié)海關查驗,、審核與稅款繳納
第五十條 【查驗原則】海關依法對寄遞貨物、物品進行查驗,。
第五十一條 【查驗地點】海關查驗寄遞貨物,、物品,應當在寄遞貨物,、物品監(jiān)管場所內(nèi)進行,;情況特殊的,海關可以另行選定查驗地點,。海關可以對查驗過程拍照,、錄音,、錄像。
進境物品的收件人或者出境物品的寄件人查驗時不在場的,,海關應當在寄遞物品包裝內(nèi)放置查驗告知單,。
第五十二條 【查驗手段】海關查驗包括使用各類技術(shù)工具對寄遞物品檢查和人工開拆查看、取樣,、化驗或者交由專門機構(gòu)進行鑒定,、認定等方式。對涉嫌違法的物品實施查驗時,,海關可以對物品進行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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