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快遞被冒領由賣家賠償
6月15日,,最高法通報了10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其中明確:網(wǎng)購的貨物在快遞過程中被人冒領,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對此,,網(wǎng)友們紛紛拍手稱好,。
最高法介紹了其中一起快遞被冒領的案例。買家楊波以網(wǎng)購形式從賣家付迎春開辦的電子經(jīng)營部購買價值15123元的電腦一臺,,付迎春委托巴彥淖爾市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送貨,。該貨物到達交貨地后被他人冒領。楊波起訴速遞公司和付迎春后,,法院判決付迎春賠償楊波已付的電腦款15123元及郵寄費95元,。法官表示,消費者網(wǎng)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速遞公司將貨物錯交給他人,,屬于付迎春與速遞公司之間的運輸關系,不承擔對楊波的賠償責任,。
6月15日,,@ 央視新聞,、@ 人民日報等微博轉(zhuǎn)發(fā)了該消息,網(wǎng)友紛紛拍手稱好,,認為這對于消費者來說是好事,。
@su 菇?jīng)稣f:“買家找賣家賠償,賣家找快遞公司賠償,,這很合理啊,。”@ 月焱_說:“物流的責任應該是由賣家向物流追責,對消費者來說,,他直接面對的是銷售者,,我覺得這個可以減少互相推卸責任這種事情發(fā)生,對消費者是好事,。”@ 雷昱昊Ryh說:“這種判決很合理,。至于賣家的損失,是需要賣家起訴快遞公司來追討,,買家跟快遞之間本就沒有合同關系,,所以不存在快遞直接賠付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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